涉及被指控的研究生和专业学生的投诉
本学院之课程,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分方式处理
听力. 在实际范围内,除下列例外情况外,此类情况应
受本守则条文规限:
- 行政处罚. 负责研究生和专业学习的副院长应当
指定一名项目主管或其他学院官员与学生见面
施加适当的制裁.
- 行政听证. 负责研究生和专业学习的副院长应当
指定一名学院官员担任听证官,跟踪听证
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采用本守则所列的程序. 如果听证官发现
违反本准则的被告学生,听证官
应向研究生和专业副院长建议适当的制裁
研究. 副院长应决定处分并通知被指控学生.
- 上诉
- 行政处罚:应被指控学生或原告的要求,行政处罚
处罚可能由研究生和专业副院长非正式审查
研究. 副院长的决定是学院的最终决定.
- 行政听证:被指控的学生或原告可以对决定提出上诉
通过向教务长提交书面申诉来进行行政听证
收到决定的三天内. 教务长应召集研究生司法会议
上诉 Board consisting of the provost as 椅子; a graduate and professional 研究
同时任教的主任,但不是上诉人所在项目的主任
is associated; and a graduate student not associated with the appellant’s program.
研究生司法上诉委员会应履行司法上诉委员会的职能
根据本守则管理委员会.
- 记录. 负责研究生和专业学习的副院长应记录程序
在本法典规定的任何行政程序之前采取的步骤. 学院
被指定处理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听证的人员应当
保存诉讼笔录,保存在法院办公室
副院长. 为确保听证的准确性,可以对听证进行录音
并保留书面记录,直到所有纪律程序,包括
任何上诉,都已完成.